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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犁 北京催债: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
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
 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
  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
  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
  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
  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
  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
  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
  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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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
伊犁哈萨克自治州,简称伊犁、伊犁州,地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天山北部的伊犁河谷内,成立于1954年,是全国唯一的既辖地级行政区,又辖县级行政区的自治州,也是全国唯一的副省级自治州。伊犁州西邻中亚国家哈萨克斯坦,中国陆路最大的通商口岸霍尔果斯口岸位于州境西部。境内驻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、七、八、九、十师和新疆矿冶局、天西林业局、阿山林业局、新疆卷烟厂、阿希金矿等一批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。伊犁被誉为“塞外江南”、“中亚湿岛”,“花城”,伊宁市是伊犁州的首府。全州总面积35万平方公里,因雨量较充沛被称为中亚湿岛或塞外江南。2016年末总人口466.20万人。2012年入选“2012年中国特色魅力城市200强”。伊犁得名于伊犁河(光明显达,形容河水在太阳照耀下碧波粼粼),最早见《汉书》,史称伊列、伊丽、伊里等名。清乾隆年间定名伊犁。《西域同文志》中,伊犁为维语,取义于“犁庭扫闾”(意即将庭院犁平整用来种地,把里巷扫荡成废墟),寓意平定准噶尔功盖千秋,西陲从此永保安宁。